J-1簽證回國居住2年的規定,是指該簽證或身份持有人在其參加的交流計劃結束后,不得在美國境內申請延期、轉換其他非移民簽證或者申請永久居留,必須返回原居住國,2年以后方可再次申請進入美國的同類或其他非移民類簽證或申請在美國永久居留。由于J-1簽證涉及的范圍廣,人員結構也各有不同,因此按移民法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豁免回國2年的限制。
(1)申請人居住國之政府不反對此種豁免。其證明是由該國政府或其在美國的使領館或領事機構所出具的“不反對書”; 申請人在提出綠卡或其他簽證申請時,隨同附上申請函和“不反對書”影印件即可。不需填寫專門表格。“不反對書”正本將由申請人居住國之政府通過外交渠道直接送達美國政府,對基于不反對的豁免申請,只要申請人參加交流計劃的費用不是由美國政府資助的,其申請一般都可獲得批準。
(2)由美國政府機構出面特別要求者。如果是基于美國聯邦或州政府有關機構出面要求者,也無須填寫專門表格(有關機構的自備表格除外),該機構將會負責申請事宜。此種申請的批準與否一般取決于申清人留在美國對有關政府機構或交流計劃主辦者的重要性有多大而定。
(3)其回國居住2年將給其作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家屬帶來極大的困難。
(4)返回其居住國將會受到迫害。
如果申請人要求豁免是基于給在美的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家屬帶來極大的困難之理由,或者返回其居住國將會受到迫害,申請人必須填寫其他表格,并提交有關證明,申請寄往地方移民局或按規定向地區移民服務中心申請。移民局將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作出初步決定,然后將其申請轉至美國新聞總署。美國新聞總署在對申請案審核后作出建議性意見,再將申請發回移民局,移民局一般都遵從新聞總署的意見,對申請作出最后決定,申請人的豁免申請如果被拒絕,不可以申訴,也不得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美國新聞總署對豁免申請有最終決定權。
對持J-1簽證的外國醫學院畢業生申請豁免回國居住的條件有相當嚴格的要求。即使其居住國政府不反對豁免,該學生也很難被批準豁免。但監于美國醫療機構以及邊遠地區對醫生的需求,1996年的移民改革法案對外國醫學院畢業生申請豁免的條件作出了特別規定。如申請豁免回國居住兩年,除申請人居住國政府不反對豁免外: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州政府有關機構提出豁免要求,但該州所公配到的豁免數量在該財政年度未超過20名。
(2)申請人已獲得醫療機構的全職雇用并同意工作時間不少于3年,同時獲得聯邦或州政府有關機構出面要求豁免。
(3)申請人同意在健康和人類服務部長指定為缺醫地區行醫不少于3年,同時獲得聯邦或州政府有關機構出面申請豁免。
但如果未履行合同或未完成合同規定的職責,或者在3年中該中請人的被雇用不再符合公眾利益時,其仍然不得申請永久居留或其他非移民簽證。
根據美國和中國的有關規定,中國大陸持J-1簽證的交換訪問者在美國結束學業后,必須受返回中國大陸居住2年的限制。但持J-1簽證的香港交換訪問者不受返港居住2年的限制。不過,如持香港特區護照的交換訪問者是由政府資助或公派,仍受回國居住2年的限制。
